
衛生部關于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用鹽碘含量》的公告
2011年第22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現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用鹽碘含量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用鹽碘含量
1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強化碘的食用鹽。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2.1食用鹽
用于食用的晶體氯化鈉。 
2.2食用鹽中碘強化劑
在食用鹽中加入的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63号)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應主要使用碘酸鉀。 
3食用鹽中的碘含量 
3.1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後,食用鹽産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 20 mg/kg ~30mg/kg。 
3.2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範圍為3.1中規定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3.1規定的範圍内,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按照表1選擇适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1食用鹽碘含量
| 
 序号  | 
 所選擇的加碘水平 mg/kg  | 
 允許碘含量的波動範圍 mg/kg  | 
| 
 1  | 
 20  | 
 14~26  | 
| 
 2  | 
 25  | 
 18~33  | 
| 
 3  | 
 30  | 
 2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