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丁對鹽政人員依法開展檢查嚴守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提示:持證的鹽政執法人員履行鹽政檢查職務的基本要務時,必須要明白以下幾個道理:
一要明白有關《行政處罰法》第36條“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的規定。可以執行地方性鹽業法規如《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7條 “鹽業主管機構可以對涉及鹽産品的生産經營場所和運輸的鹽産品進行檢查”,這裡的檢查有嚴格限制,一是鹽業主管機構指,具備鹽業主管機構出具檢查通知書和兩人以上持執法證的執法人員,而不是執法人員個人,也就是行為内容要機構領導知道并批準;二是涉及鹽産品的生産經營場所和運輸的鹽産品,執法人員個人不能為所欲為自以為是,超越檢查範圍。
以行政規章《鹽業行政執法辦法》或其他地方性規章為據,在實施《行政處罰法》後當時鹽管辦已有口頭通知四川局也有書面通知,不能依據規章有關條文進行具體檢查行為和扣押行為了。當然,除“檢查”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其他規定措施(如先行登記保存等)和或有地方性行政執法法規規定的措施(如有的省地方性法規确定行政執法證持證人員有檢查職責等)還是可以依法進行的。
二是要明白地方性鹽業法規、行政執法法規确定的行政檢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搜查”的權利和範圍大相庭徑,我所見幾個案子的“搜查”大多是“翻箱倒櫃”在“卡卡角角”查找犯罪證據,如鹽政執法如此,哪還得了。
三是要明白在必要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七)項,提請公安機關協助處理“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并協助執行暫扣措施,二是對私鹽量可能涉嫌犯罪的提請公安立案偵查,三是會運用《行政訴訟法》第66條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暫扣通知和處罰決定書等。
四是要明白《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行政處罰法》第60條規定的“違法實施檢查措施”錯誤的行政和刑事責任,有違法律及不合規定程序和幹不得的事堅決不做。
五是要明白查處違法人員利用住宅存放私鹽的法定程序技巧:一是有存放私鹽100%的準确性,直接實施暫扣措施;二是有當地村鎮政府指派人員或公安派出所幹警協助征得當事人自願同意,最好有其公證其當事人同意并隻是檢查鹽産品不是違法進入住宅;三是曉之以理,說服當事人“請”執法人員進屋看看,并自己動手翻一下摭蓋物“請”執法人員看一下,注意是邀請方式而不是主觀強制進入非請不入,四是進屋後要公安村上人員和當事人跟到配合好能證明,君子動口不動手,謹防出來着當事人喊眼眼—砣把錢掉了找你賠起,咋說?五是要明白根本的道理—目前鹽業法規對居民個人買私鹽自吃自用(非經營加工)上,還無明文可以法辦查處,隻有聯合執法形式追回或換回有損于人民健康的歪鹽命題上方可解決。
實踐中有幾個案例,可供各位參考。
案例一:你堂屋裡存了10噸工業鹽,我們要暫扣—哪不是我的,是張三放到的—好,我們履行暫扣手續—要得。
案例二:老伯你賣資格小袋碘鹽是對了的,我們得到舉報你豬圈裡存放了20噸私鹽喲,這是違法行為,我們按照鹽業管理規定要暫扣的喲—沒得喲—那陪我們到你豬圈看一下總要得嘛,這是我們單位的檢查通知書—好嘛—你把這堆東西上的紮草移一下—下面硬是鹽喲—這是過路的司機賣給的相因,我想均給親戚鄰居些—你這是食鹽零售商違法購進不合格鹽行為,依法要沒收和罰款三倍—是不是不罰款喲。
案例三:某市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後到當事人家檢查被拒,執法人員在其房處轉了幾圈往裡看也看不到什麼。正當執法人員交頭接耳說私鹽時,一個意外出現了,一個三歲的娃娃對他們講:叔叔,你們要查鹽呀,我們家院壩裡就堆起的。鹽政所長當即找來村長叫開門,對私鹽進行了暫扣。
回答問題是:原則是,甯可放任私鹽一時,也決不無齊備手續進屋。具體是,一是似是而非沒得95%舉報,手續不具備,堅決不進行檢查;二是條件不具備,堅決不進關了門的商店和居民家中看;三是對确有把握居民住家中有私鹽,說破了嘴皮就是不願陪你共同查看,又無當地政府村委會或派出所人員陪同,有幹警、村幹陪同居民也不同意你們進屋。要問我咋辦?一個字——全體收隊,報告領導—要他們去找有權部門協助或向政府彙報彙報再彙報再說—如果他們也沒法那你就更沒得法。那私鹽咋辦?少操心,又不要你負責,違了法,你娃各人乘起。
從報載兩個案例中,江蘇如臯鹽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搞得好,大可仿效;而山東臨沭縣10名鹽政人員算是搞砸了,可為前車之鑒。
如果經過這麼二十多年的培訓和執法實踐,四川還有鹽政執法人員說這些“鹽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查禁私鹽,自然就有搜查權。如果不同意搜查,就是妨礙公務”話或者認識的話,那就隻有下崗若幹個月等培訓好再說了!各位要知道是自己是吃幾碗飯的,按鹽業行政執法程序和在鹽政執法責任制職權範圍内行實施鹽業法規的各項事情,是鹽政執法人員務必堅守的基本紅線不可随意跨越,更要清楚不按程序和職責辦事,有鹽業法規實體法具文且有為了人民身體健康防治IDD的理也是走不遍天下的,還要誤人誤事誤已—是賠了當給單位惹了麻煩自已還會大受委屈的喲!(政府不支持單位受批評個人扣工資并可能下崗)犯不着也劃不着。
1、中國食品産業網:江蘇如臯—拒繳鹽政罰款者被強制執行
2、大衆日報:錯把執法證當搜查證—臨沭縣10名鹽政人員涉嫌非法搜查受查處
江蘇如臯:拒繳鹽政罰款者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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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鹽務局在鹽政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現象,由于鹽業違法案件案值低,罰款标的小,很難觸及違法當事人的利益之痛,他們對鹽業行政處罰在思想上抱着夠不上坐牢,至之不理的态度,有的鹽業違法當事人甚至當場撕毀鹽政執法人員送達的處罰決定書,态度蠻橫粗暴。為此,該局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嚴厲打擊鹽業違法行為,保障全市人民食用合格碘鹽,決定申請市人民法院,對拒不繳納鹽罰款義務的違法當事人,采取集中上門強制執行措施,規範全市的食鹽市場。
錯把執法證當搜查證
——臨沭縣10名鹽政人員涉嫌非法搜查受查處
(2007年6月15 日《大衆日報》通訊員張勤偉 記者吳允波) 手中拿着執法證,随意到居民家中搜查。
經檢察機關查證,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10名鹽政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後,以查處私鹽為由,僅憑行政執法證,沒有其他合法手續,先後對縣内30戶居民的住宅進行非法搜查。這30戶被搜查對象中,有個體養殖戶,有商品零售批發店的店主,也有飲食服務點的經理。
檢察機關對此案進行查處後,一名執法人員竟說,我們有執法證,難道還不能到居民家中搜查嗎?如果不準搜查,我們怎麼執法?經調查發現,這些執法人員混淆了檢查與搜查的界限,錯把執法證當成了搜查證。有了執法證,執法人員可以到公共營業場所檢查,但不能到居民家中搜查。
不但這10名執法人員曲解了法律規定,被搜查人也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曉。在30起非法搜查案件中,30名被搜查人均認為鹽政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後,搜查他們的住宅是合法的。他們認為,鹽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查禁私鹽,自然就有搜查權。如果不同意搜查,就是妨礙公務。在這些案件中,沒有一個人阻止非法搜查或提出異議。隻有少數當事人事後經過咨詢,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犯,于是到檢察機關舉報。
檢察官提醒說,隻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海關、國家安全機關,經法定程序有了搜查證後,才能搜查居民的住宅或身體。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或者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法定程序,搜查居民的身體或住宅,都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拒絕搜查,權利受到侵犯後可以提出申訴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