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公司依法經營行為規範 一、開展普法教育。 (一)按照國家要求在本單位開展“4.5”普法宣傳教育; (二)重點做好分、支公司經營承包人和職能科、股負責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必備新法律、法規知識的繼續教育; (三)落實了本單位法律事務承辦部門和依法配備專兼職法律顧問人員; (四)建立健全了本單位經營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二、依法經營。 (一)分、支公司和同級黨組織依法按規作出各項經營決策和制訂經營操作措施; (二)模範遵守鹽業法規和各項涉鹽管理規定,依法從事食直和一般工鹽的購進、儲運、分裝加工、批發及供應的經營; (三)公司從事鹽的經營,自覺遵守企業登記注冊、産品質量、食品衛生、注冊商标、運輸、價格、公平交易、合同、消費者權益、鹽産品廣告的涉鹽相關的法律規定; (四)在公司财務管理中,自覺遵守會計和财務、稅收征管、成本核算費用管理、增值稅、所得稅和能交基金、教育附加等有關涉及公司經營的法律規定; (五)在公司人力資源中,自覺遵守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報酬、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職工福利、離退休職工、企業職工獎懲、勞動争議有關法律。 (六)在公司資産管理中,在不動産和經營房屋、設施的購置、修建、維修、處理中,嚴格按照涉及的規劃建築、招投标及預決算、環境保護、商業網點建設、職工房改、資産轉讓和租賃、資産擔保、重大設備購置、對外投資、國有資産監管和産權登記、企業财産保險理賠的有關法律辦事,禁止未經上一級公司同意擅自對外和對控股經營單位擔保。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本單位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食鹽專營和合格碘鹽供應工作,同有關部門保持必要的工作聯系,對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到新聞媒介組織必要的專題報道,維護鹽業公司在本地區良好的公衆形象; (二)及時妥善協商處理本單位對外已經出現的業務、财務、人力和資産管理中的各項糾紛,領導重視,經辦得力,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依法做好本單位已經出現的各類行政處罰和經濟糾紛的應訴應議工作,力求達到避免或減少損失、息訴解紛、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的目的; (四)防微杜漸做好本單位員工遵紀守法的常規檢查工作; (五)對本單位發生的員工貪污挪用公款、違規侵占單位資産、違規對外擔保、違規出借單位資産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及時制止和查處,在依法追究違規人員政紀或不刑事責任的同時,措施采取得當,最大限度地為本單位挽回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