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食鹽包裝須雙印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和生産許可證編号
法務提示
一、2020年1月1日起及以前食鹽包裝應當印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
(一)标識要素。
7月底全省10家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領取食品生産許可證後,食鹽大小包裝标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标識“生産許可證編号”,僅印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包裝的食鹽嚴格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複函要求過渡。
(二)監管措施。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産經營無标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如無意外的話,涉及1596号複函問題的一般情況是按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處理。
2、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許過渡期間。2020年9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舊标簽使用問題的複函》明确“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在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之前印制的食鹽産品标簽及包裝材料,延期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相關産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3、企業實施。一是從領證之日起應當在食鹽包裝上标識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且按市場監管總局複函規定過渡。二是從2021年1月1月起沒有印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的食鹽不得出廠。
二、2021年1月1日起還應保留印制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
(一)标識規定。
1、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1996年《關于加強食鹽定點生産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所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一律使用印制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的大包裝和小包裝”。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二)監管措施。
1、監管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标識”。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标識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作研究。食鹽包裝标識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後需不需要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一是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的前身是食鹽生産許可證,後調整為定點生産企業證書,本質上是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規制定點企業生産食鹽的食品(食鹽)生産許可證之一,從屬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廣義範圍的許可證編号。二是在實行食鹽生産的食品生産許可以前,屬于食鹽生産的食品生産許可證唯一編号;實行食鹽生産的食品生産許可證以後,構成食鹽生産事實上的行政雙許可。
3、企業實施。在工信部沒有明确标識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後可以不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以前,應當繼續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
三、2021年1月1日後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銷售兩種包裝标識食鹽的适用
産銷管各方需要謹慎地嚴格執行1596号複函的内涵,明晰同意食鹽生産環節“延期使用”現編号包裝過渡加新編号包裝,遞延至經營環節食鹽批發、零售的外延:
(一)加新編号包裝應用
1、加印許可證編号後合規。采購、庫存、銷售标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後生産日期标識有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包裝的食鹽,依法可以。
2、僅印定點企業編号不行。采購、庫存、銷售标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後生産日期僅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包裝的食鹽,依法不行。
3、單印許可證編号有問題。采購、庫存、銷售标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後生産日期僅标識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包裝的食鹽,生産、采購、銷售前請示本地及或銷售地鹽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亦可促進請示工信部批複。
(二)過渡編号包裝适用
1、适用複函。繼續采購、庫存、銷售标識生産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包裝的食鹽,包括食鹽小包裝及運輸包裝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的食鹽,依據1596号複函可行,其中标識保質期的至保質期結束。但,注意生産日期、小包裝和運輸包裝的标識日期真實性!
2、因地制宜。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積壓包材過多,參照以往食鹽碘含量變更包裝案例(衛生部等八部委《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标準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10号),确需在2021年1月1日後有限期消化,企業拟繼續延長僅标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編号包裝食鹽生産日期且在四川省内、本市範圍銷售的,有可能可行路徑是:須申請省經信廳、市經信局核實必要并商由省、市的市場監管局複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