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鹽務管理局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執行行政執法“十不準”的通告》的通知
川鹽法函〔2003〕71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
現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執行行政執法“十不準”的通告》轉發你們,請組織本單位全體鹽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在各項鹽政執法活動中,嚴格遵守“十不準”規定,依法執法,熱情服務,公正廉潔,奉公守法,嚴于律已。
省鹽務局和各鹽政市場稽查處組織鹽業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對全省鹽政執法人員履行“十不準”義務進行檢查,違者除及時糾正制止外,将嚴格按照本局現有執法紀律規定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嚴肅予以處理。
特此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執行行政執法“十不準”的通告
省政府決定,對全省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教育管理,為嚴肅紀律,特制定行政執法“十不準”的規定。
一、不準利用執法權力搞創收;
二、不準從事經營性活動;
三、不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不準利用審批、執法職權向行政相對人索要錢物或報銷費用;
五、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
六、不準對行政相對人态度蠻橫、言語粗暴、挾私報複;
七、不準在執法中包庇、袒護和放縱違法行為;
八、不準私自留置、處理和占用罰沒财物;
九、不準利用行政執法權為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十、不準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标。
上述條款,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十不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