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河南法制報 時間: 2016-07-01 16:49:00 閱讀:

貪便宜購售假鹽獲徒刑并處罰金

    本報訊(通訊員葉子豪)日前,舞鋼市法院審結一起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以該項罪名判處謝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且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内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12月,為貪圖便宜,謝某從一個陌生人處低價購買了3箱食用鹽,共計60千克,後将該鹽産品在自己經營的飯店内進行食品加工并出售給顧客食用。201614日,平頂山市鹽業管理局舞鋼分局執法人員在謝某經營的飯店内查獲假冒食用鹽50千克,其中外包裝為精制碘鹽的有30千克,外包裝為加碘精純鹽的有20千克。後經河南省鹽業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外包裝為精制碘鹽的樣品所檢項目氯化鈉含量未達到精制工業鹽标準,為不合格精制工業鹽(不含碘);外包裝為加碘精純鹽的所檢項目氯化鈉含量達到精制工業鹽二級标準(不含碘)。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經營飯店的過程中,未按規定從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并将其采購的來源不明的鹽,經鑒定為不合格不含碘精制工業鹽用于食品加工且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鑒于謝某當庭認罪、悔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請從事食品生産、銷售行業的朋友們以謝某某為鑒,選擇從正規渠道購買食品加工的原材料,以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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