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鹽務管理局
關于加強畜牧用鹽監管和市場供應工作的通知
川鹽局〔2014〕34号 2014年8月29日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金年会各分公司和甘孜州、阿壩州鹽業公司:
為積極支持制鹽企業生産銷售畜牧用鹽,降低中轉環節費用,依法加強監管工作,經我局研究,現将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請務必遵照執行。
一、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屬于畜牧用鹽。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第28條、《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30條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3條,以及《制鹽工業術語》(GB/T19420-2003)
二、依法規範畜牧用鹽的産銷秩序。按照《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從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角度出發,對省内産銷包括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在内的畜牧用鹽,實行銷區鹽業分公司與制鹽企業直接銜接的方式辦理。具體由銷區鹽業分公司根據省内用戶需求,向省鹽業總公司書面報告後收購制鹽企業生産的畜牧用鹽,不通過産區鹽業分公司集運,以降低中轉環節費用。
三、依法規範鹽業公司畜牧用鹽銷售行為。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規定,鹽業公司在銷售畜牧用鹽時,原則上應按規定供應碘鹽,對符合條件需供應非碘鹽的,仍執行《關于對飼料鹽供應有關問題請示的複函》(川鹽法函〔2005〕88号)的規定,供應非碘鹽或飼料添加劑氯化鈉。
鹽業公司收購銷售畜牧用鹽參照現行有關規定作價,對大客戶實行優惠措施,由銷區鹽業分公司按照取消産區調撥環節費用的結果,結合本地用戶經營實際合理确定。
四、依法加強飼料畜牧用鹽監管工作。針對當前情況,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應依法加強畜牧用鹽服務監管工作。一是依法做好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二是依法做好服務工作,努力為制鹽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特别是要積極配合制鹽企業與畜牧用鹽運達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争取支持;三是依法加強鹽政監管,加大對生産、運輸和使用畜牧用鹽的行為的日常鹽政監管力度,涉嫌構成鹽業違法行為的,依法立案查處。
附件:四川省鹽務管理局關于對飼料鹽供應有關問題請示的複函(川鹽法函〔2005〕88号)
四川省鹽務管理局
關于對飼料鹽供應有關問題請示的複函
川鹽法函〔2005〕88号 二○○五年十
樂山市、眉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
你們請示東坡區鹽政管理所轄區内飼料鹽供應問題,經研究,答複如下:
一、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畜牧用鹽适用供應加碘食用鹽。
二、加工飼料用鹽屬于畜牧使用飼料的終端産品用鹽,在一般情況下,應當供應加碘食用鹽。
三、經我局調查,具有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飼料生産許可證的飼料生産企業,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及相應産品标準,在加工飼料時,部分産品使用有添加碘劑的配方,對這部分産品可适用《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19條 “特殊需要使用非碘食鹽的單位、個人,持有關證明,到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購買”規定,供應相應部分非碘鹽。
故對符合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情況,持有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病辦公室的兩項證明的,鹽政管理所按規定核實,由鹽業公司供應所需部分非碘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