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販賣假鹽獲利300元獲刑7個月罰8000元
2016-08-09 11:26 來源:桂林新聞 徐瑩波
桂林生活網訊(桂林日報記者徐瑩波)8月8日,記者從桂林鹽務管理局獲悉,疊彩區人民法院于日前審結一起違法銷售假冒“桂山牌”海藻碘鹽案件,被告人陽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粟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陽某是靈川人,貨車司機,2012年曾因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2015年,陽某在開面包車幫人拉貨期間認識了“李老闆”(在逃)。當年10月至12月,“李老闆”讓陽某幫他賣從柳州運來的桂山牌海藻碘鹽(1件50包,每包淨重430克),并許諾每賣1件給8元好處費。随後,陽某以80元/件至90元/件的價格分3次賣給粟某(曾犯詐騙罪)44件碘鹽,共獲得“李老闆”給予的好處費300元。粟某則以96元/件至108元/件不等的價格,分别将44件碘鹽賣給吳某、易某、于某、何某、卿某等人,共獲利1000元。
2015年12月25日,桂林鹽務管理局在粟某的倉庫,以及吳某、何某等人處各查獲一批假鹽。經廣西鹽業産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這些碘鹽均未檢出碘,且亞鐵氰化鉀超标,均為不合格碘鹽。
法院認為,陽某、粟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且兩人均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從重處罰。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這次判決是我市首次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懲處制販假鹽行為,這體現出我市司法機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視,是對制販假鹽違法者的一次警示。”桂林鹽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